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济南、青岛、临沂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等四个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拨投结合”“先投后股”两项实施细则,选择部分市先行试点,边试点边完善,逐步在全省推开。对于四个实施细则,政策执行中期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鲁科字〔2023〕108号)等文件要求,稳妥做好“拨投结合”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功能定位
第一条 概念释义。“拨投结合”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针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省科技厅以“拨”的形式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相应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的一类科技计划。
第二条 支持对象。符合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计划申报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第三条 坚持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确保“拨投结合”取得实效。
二、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方式。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联动的方式支持企业,拨款资金用于项目支出,投资资金可用于项目相关的企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管理机构从年度科技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中设立“拨投结合”投资额度。鼓励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第六条 支持标准。财政股权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拨投结合”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高于同类科技计划直接补助的单个项目平均支持水平。
三、组织程序
第七条 项目征集。项目在相应科技计划中设置单独方向,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推荐至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推荐项目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管理机构等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后推送至管理机构。
第九条 项目立项和投资项目确定。管理机构对省科技厅推送的名单内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与管理机构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未通过管理机构投资决策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项目实施。省科技厅、管理机构按程序分别完成“拨”“投”决策后,拨款部分按照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投资部分由管理机构和项目企业签署协议。项目企业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管理机构应于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投资。
第十一条 投后管理。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部分的投后管理,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在实施投后管理过程中,管理机构应加强与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协同,具备条件的事项合并开展过程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股权退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完成项目计划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收益管理。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规定由管理机构滚动使用,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鼓励管理机构对提前验收退出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早期和初创期企业项目等予以收益让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工作协调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管理机构应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拨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重大创新工程实施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与容错免责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采取覆盖全部资金来源、长周期、整体性的评价考核模式。管理机构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吸收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支持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项目企业提供“政银担投”组合式一揽子支持。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项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帮助项目企业加快发展。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鲁科字〔2023〕108号)等文件要求,稳妥做好“先投后股”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功能定位
第一条 概念释义。“先投后股”是指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扶持科技项目为目的,以补助形式“投入”创新主体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在创新主体创办企业、项目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所投入的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股权”,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二条 支持对象。支持确定落地我省需进一步打通技术到产品通道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山东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所属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或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坚持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确保“先投后股”取得实效。
二、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厅作为“先投后股”中“先投”阶段的主体,由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后股”阶段中转换并持有股权的主体。
第五条 资金来源。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门额度用于“先投后股”。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会同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支持资金金额。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资金按照省级出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跟进支持。积极引导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第六条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经费管理。“先投后股”资金在转股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管理,转股后由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程序
第八条 项目征集。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推荐给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推荐项目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中央驻鲁高校、有关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管理机构等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条 项目立项和签约。项目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立项后,由省科技厅、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知识产权归属、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及时限、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十一条 转股前管理。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省科技厅按时将“先投后股”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该阶段资金性质为项目扶持资金,由省科技厅指导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
第十二条 股权转化。在项目达到股权转化条件后,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财政股权投资管理规定对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转股后,由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达到转股条件不愿意转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原渠道退回“先投”资金;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按原渠道退回应退回资金。
第十三条 转股后管理。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部分的投后管理,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完成项目计划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收益管理。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规定由管理机构滚动使用,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鼓励管理机构对提前退出项目予以收益让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工作协调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管理机构应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先投后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与容错免责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采取覆盖全部资金来源、长周期、整体性的评价考核模式。管理机构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功能,吸收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支持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为项目企业提供“政银担投”组合式一揽子支持。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项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帮助项目企业加快发展。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做好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以下简称“鲁科担”)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鲁科担”是指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以下简称“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科技担保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产生代偿资金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五条 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型企业名单,开展“鲁科担”备案业务复核,以及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担保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要求,组织“鲁科担”备案审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担保体系成员负责审批、提供担保服务,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保后管理;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
第十条 参与银行负责审批、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配合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担保机构开展保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
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鲁科担”保费补贴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型企业。“鲁科担”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纳入“鲁科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 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
3. 无知识产权、许可权、个人信用等无形资产之外的反担保措施;
4. 担保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第十三条 “鲁科担”履约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省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等,重点支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
四、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拨付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六条 担保体系成员于业务发生次月月底前将申请保费补贴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清单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于11月底前对报送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根据年度保费补贴申请额度确定下年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七条 担保体系成员及时将资金代偿后未追回项目的业务信息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额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八条 担保体系成员应建立追偿、抵质押资产处置和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贷款追偿或处置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
第十九条 “鲁科担”融资担保业务,设置年度代偿额度上限,单一担保体系成员“鲁科担”年度代偿率超过3%的部分省财政不予风险补偿。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型企业代偿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做好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以下简称“鲁科保”)保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购买“鲁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注册的企业以及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二、保险险种的遴选
第五条 科技保险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研发综合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科技保险险种征集工作,经省科技厅评估后纳入“鲁科保”产品体系。科技保险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山东省内进行销售;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三、保费补贴支持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保费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开展“鲁科保”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第十条 保费补贴按年补助,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补助。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鲁科保”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保费补贴申请,合同期内退保的不得申请保费补贴;
(二)保费补贴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
(三)省科技厅将申报企业资料与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数据核对,复核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四)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采取当年审核、第二年拨付的方式统一拨付“鲁科保”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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